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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平時考獎懲得互相抵銷,指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得互相抵銷。
  2. 前項獎懲,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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