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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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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稱平時考
核
獎懲得互相抵銷,指嘉獎、記功、記大功與
申誡
、記過、記大過得互相抵銷。
前項獎懲,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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