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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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指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得互相抵銷。
- 2.前項獎懲,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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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一般而言平時考核獎懲可以相互抵銷,例如嘉獎三次可以抵銷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可以抵銷為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可以抵銷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可以抵銷為記一大過一次。這些規定都可以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5條中找到,並且有具體的案例來證明這些規定的適用性。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核名詞
- 申誡名詞
-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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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