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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辦理後,應官等編列清冊及統計表,併送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其中考列丁等者,應檢附其考績表。統計表亦得由核定機關彙總編送,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應另列清冊。
  2. 前項考績清冊及統計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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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hsin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考試細則§20 I 送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