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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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各機關在辦理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後,應將官等編列清冊及統計表送交核定機關核定,之後再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如果考列丁等,則需檢附其考績表,另外年終辦理的各項資料也應另外列入清冊。此外,考績清冊及統計表的格式由銓敘部定。最新的相關資料則可在銓敘部的相關規定中找到,例如年終考績辦理流程及相關文件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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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