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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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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年終考績案經各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達期限,由銓敘照實際情形規定之,至遲不得次年三月。但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展期辦理者,不在此限。
  2. 2.上級機關轉或核定下級機關考績案時,如發現其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法之處理。
  3. 3.各機關考績案經核定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以書面或符合電子簽章法之電子文件方式通知受考人。考績列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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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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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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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年終考績案經各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達期限,由銓敘部按照實際情形規定之,至遲不得逾次年三月。但依第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