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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得由考績機關函經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
  2. 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除十二月二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於年終最後任職機關參加考績時,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3.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本職機關應向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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