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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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得由考績機關函經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
- 2.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年終考績年資中一月或十二月未足月者,均以一個月計;另予考績年資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得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不足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
- 3.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除十二月二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於年終最後任職機關參加考績時,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 4.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本職機關應向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法人,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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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第一項規定,根據前述法條內容,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原則上應於每年年終辦理,但若確有特殊情形使得無法如期辦理,則可透過考績機關函經銓敘部同意來展期辦理,但展期辦理的期限不得逾過次年六月底。 對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第二項規定,除指出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的計算以月為單位外,還強調了對於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的辦理方式。其中,對於公務人員的調任情況,審定合格實授後的年終考績辦理應按照該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而在參加最後任職機關的考績時,也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成績評定。 對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第三項規定,則涉及到留職停薪人員的考績辦理方式。依照該條例的規定,留職停薪人員的年終考績仍由其本職機關辦理,並應向相關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成績評定。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與問題有100%關聯度,且為根據該項、款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並以最新資料為主進行回答。
- 銓敘名詞
- 逾名詞
- 期間名詞
- 審定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條文
- 業名詞
- 法人名詞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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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