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三、本機關首長交議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考績委員會的職掌包括以下三項: 1. 就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的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等事項進行初核或核議。 2. 就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的事項進行核議。 3. 就本機關首長交付的議事項進行核議。 這項規程的參考資料可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和相關施行細則以及其他法規進行釋義。例如,《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了平時成績考核紀錄的具體內容,以及各機關單位主管對其屬員的平時考核應確實辦理的規定,這些都可作為釋義的參考資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