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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2.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3. 考績委員會初或核議前條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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