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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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 2.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 3.考績委員會初核或核議前條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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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內容,可以釐清各項規定的適用情況。首先,在考績委員會開會的情況下,必須要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才能夠開會,並且在決議時需要出席委員半數以上的同意才能夠進行決議。同時,如果有委員需要行迴避,則在決議時不計入出席人數。此外,當委員初核或核議條案時有疑義,可以調閱相關資料並且通知相關人員到會備詢,詢畢後退席。根據法規及相關案例的解釋,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考績委員會的公平公正運作,以保障受考人的權益。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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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