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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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機關首長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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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當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機關首長覆核。 根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有關資料需要交給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并填入考績表後報請本機關首長覆核。例如,當出席委員初核或復議考績時,需要詳細閱讀有關資料並進行表決,然後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再提交本機關首長覆核。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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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