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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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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機關首長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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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當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機關首長覆核。 根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有關資料需要交給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并填入考績表後報請本機關首長覆核。例如,當出席委員初核或復議考績時,需要詳細閱讀有關資料並進行表決,然後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再提交本機關首長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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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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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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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