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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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考績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考績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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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規定,對於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嚴守秘密,並且在核定前不得洩漏考績結果。此外,在考績委員會開會時,除了工作人員之外,委員和與會人員也不得進行錄音或錄影的行為。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根據該法條,各機關單位主管應確實辦理平時成績考核,並且其辦理情形應列入年終考績的參考。這與考績委員會的規定相關,因為考績委員會是負責考核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核過程的機構,因此特別強調對於評擬和核定過程的保密性。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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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