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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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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成結果,由事業機構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年終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丁等、專案考成受免職懲處者,應附註事實及原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第19條,考成結果應由事業機構書面通知受考人。若受考人年終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丁等、專案考成受免職之懲處者,則應附註事實及原因。這表示當事業機構對考成結果有特定的懲處時,必須在通知中詳細附註相關的事實及原因。這樣可確保受考人對自身的懲處有明確的了解和認識,也有利於未來可能的訴訟程序。

  • 免職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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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第 19 條規定:「考成結果,由事業機構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年終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丁等、專案考成受免職之懲處者,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