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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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第19條,考成結果應由事業機構書面通知受考人。若受考人年終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丁等、專案考成受免職之懲處者,則應附註事實及原因。這表示當事業機構對考成結果有特定的懲處時,必須在通知中詳細附註相關的事實及原因。這樣可確保受考人對自身的懲處有明確的了解和認識,也有利於未來可能的訴訟程序。
- 免職名詞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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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