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 異動日期:91 年 10 月 0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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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交通事業人員 (以下簡稱事業人員) 考成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成:係指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成:係指事業人員於同一考成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成。 三、專案考成:係指事業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成。 事業人員任現職,經敘定資位至年終滿一年,予以考成;不滿一年者,得以前經銓敘有案之同一資位或相當該資位以上職務,合併計算。但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在同一考成年度內先後任兩個不同資位職務,分別各達六個月者,除合於前項規定辦理年終考成外,應僅以高資位職務辦理另予考成一次為限。 另予考成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考成年度內,任職已達六個月,轉任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轉任前之機構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成。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考核評分,各項評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但業務性質特殊,規定項目不適宜或各項目計分比率有變更之必要者,得由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商請銓敘部另訂或調整之。前項考成表另訂之。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及獎懲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二、年終考成列甲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留原薪級。考列丁等者,免職。 三、另予考成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不予獎勵。考列丁等者,免職。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甲等、丁等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交通部所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郵政總局二事業機構人員之考成,仍依原存分制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刪除)
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已升資晉級者,年終考成不予再晉。但專案考成不在此限。
事業人員除專案考成外,遇有足資鼓勵之事蹟或儆誡之行為時,應隨時予以獎懲。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成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成應列丁等。 獎懲標準表由各事業機構擬訂,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部備查。 對於事業經營有具體貢獻者,除給予第一項之獎勵外,並得酌發獎金,其標準由事業機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受記一大功以上獎勵者,年終考成不得列丙等以下;記一大過者,不得列乙等以上。
專案考成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成者,不再晉薪級,改給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專案考成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前條所稱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功、二大過之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 對本事業之業務或技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採行而獲得重大成效者。(二) 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 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本事業或公眾重大利益,有具體事蹟者。 (四)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之變故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五) 遇案情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政府或本事業增進營譽,有具體事實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 行為不檢、屢誡不悛,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 遇有特殊危急事變,畏難規避或救護失時,致本事業或公眾蒙受重大損害者。 (三) 執行職務不力,怠忽職責,或洩露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或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 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 對本事業之重大危害,疏於覺察防範、或因循瞻護、或隱匿不報、或臨時措置失當,因而貽務事機,致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六) 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七) 暗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依本規則規定一次記二大功或二大過之專案考成,應引據法條詳述具體事實,按規定程序,專案報送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刪除)
事業機構正副首長由事業總機構考成,事業總機構及未設總機構之事業機構正副首長經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應填具人數統計表,其中列丁等者,應檢附其考成表;專案考成應填具專案考成清冊及記大功 (過) 事實表。 前項考成清冊、年終考成人數統計表及專案考成記大功 (過) 事實表另訂之。
年終考成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專案考成應自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日起執行。但年終考成及專案考成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得先行停職。 依第七條核予之獎懲,除高員級資位以上人員記大功、記大過,應俟報准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報銓敘部備查外,其餘獎懲應隨時報准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執行之。
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構考成委員會執行初核,並經機構首長覆核後函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其中任用案須送銓敘部者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主管僅有一級不能組織考成委員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該機構主管逕行考核。
考成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 一、本機構副首長一人,並兼考成委員會主席。 二、本機構一級單位主管。 三、本機構人事主管。 四、本機構非主管人員。 考成委員會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並由本機構人員票選產生。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以其任本職之期間為準,非主管委員之任期為一年,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年終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丁等、專案考成,須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辦理考成相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條規定,並對考成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對涉及本身之考成事項應行迴避。
考成結果,由事業機構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年終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丁等、專案考成受免職之懲處者,應附註事實及原因。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