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10.09
廢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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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 (以下簡稱事業人員) 考成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成:係指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成:係指事業人員於同一考成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成。
三、專案考成:係指事業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成。
事業人員任現職,經敘定資位至年終滿一年,予以考成;不滿一年者,得以前經銓敘有案之同一資位或相當該資位以上職務,合併計算。但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在同一考成年度內先後任兩個不同資位職務,分別各達六個月者,除合於前項規定辦理年終考成外,應僅以高資位職務辦理另予考成一次為限。
另予考成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考成年度內,任職已達六個月,轉任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轉任前之機構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成。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及獎懲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二、年終考成列甲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留原薪級。考列丁等者,免職。
三、另予考成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不予獎勵。考列丁等者,免職。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甲等、丁等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交通部所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郵政總局二事業機構人員之考成,仍依原存分制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刪除)
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已升資晉級者,年終考成不予再晉。但專案考成不在此限。
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受記一大功以上獎勵者,年終考成不得列丙等以下;記一大過者,不得列乙等以上。
專案考成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成者,不再晉薪級,改給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專案考成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前條所稱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功、二大過之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 對本事業之業務或技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採行而獲得重大成效者。(二) 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 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本事業或公眾重大利益,有具體事蹟者。
(四)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之變故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五) 遇案情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政府或本事業增進營譽,有具體事實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 行為不檢、屢誡不悛,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 遇有特殊危急事變,畏難規避或救護失時,致本事業或公眾蒙受重大損害者。
(三) 執行職務不力,怠忽職責,或洩露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或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 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 對本事業之重大危害,疏於覺察防範、或因循瞻護、或隱匿不報、或臨時措置失當,因而貽務事機,致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六) 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七) 暗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依本規則規定一次記二大功或二大過之專案考成,應引據法條詳述具體事實,按規定程序,專案報送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刪除)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應填具人數統計表,其中列丁等者,應檢附其考成表;專案考成應填具專案考成清冊及記大功 (過) 事實表。
前項考成清冊、年終考成人數統計表及專案考成記大功 (過) 事實表另訂之。
考成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
一、本機構副首長一人,並兼考成委員會主席。
二、本機構一級單位主管。
三、本機構人事主管。
四、本機構非主管人員。
考成委員會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並由本機構人員票選產生。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以其任本職之期間為準,非主管委員之任期為一年,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年終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丁等、專案考成,須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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