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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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考核評分,各項評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但業務性質特殊,規定項目不適宜或各項目計分比率有變更之必要者,得由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商請銓敘部另訂或調整之。前項考成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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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第3條的規定,年終考成以及其他給予的考成評分,包括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目的考核評分,其標準依照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中的規定進行。如果因業務性質特殊,而規定項目不適宜或各項目計分比率需要變更,則可以由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商請銓敘部進行另訂或調整。這就是根據法規對年終考成和其他考成的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例如檢視交通事業人員的工作表現,包括工作表現、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目,並依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中明確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如果在特定情況下,評分標準不太適用,或者需要進行調整,就需要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向主管機關請求銓敘部進行另訂或調整。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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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