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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考評分,各項評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但業務性質特殊,規定項目不適宜或各項目計分比率有變更之必要者,得由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商請銓敘部另訂或調整之。前項考成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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