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及獎懲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二、年終考成列甲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晉薪級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留原薪級。考列丁等者,免職。 三、另予考成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列丙等者,不予獎勵。考列丁等者,免職。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甲等、丁等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交通部所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郵政總局二事業機構人員之考成,仍依原存分制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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