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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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應填具人數統計表,其中列丁等者,應檢附其考成表;專案考成應填具專案考成清冊及記大功 (過) 事實表。 前項考成清冊、年終考成人數統計表及專案考成記大功 (過) 事實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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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第13條,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且應填具人數統計表,其中列丁等者,應檢附其考成表;專案考成應填具專案考成清冊及記大功 (過) 事實表。這表示在評核年終考成和其他特別考成時,應根據不同人員的資位編制相應的清冊,並且需要填寫人數統計表,其中包括列丁等者的資料,並附上他們的考成表;而在專案考成時,則需要填寫專案考成清冊和記大功 (過) 事實表。這些清冊和表格的規定在於確保對於人員的評核紀錄能夠清楚明確地記錄和統計,以便日後查驗和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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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