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應填具人數統計表,其中列丁等者,應檢附其考成表;專案考成應填具專案考成清冊及記大功 (過) 事實表。 前項考成清冊、年終考成人數統計表及專案考成記大功 (過) 事實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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