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考成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 一、本機構副首長一人,並兼考成委員會主席。 二、本機構一級單位主管。 三、本機構人事主管。 四、本機構非主管人員。 考成委員會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並由本機構人員票選產生。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以其任本職之期間為準,非主管委員之任期為一年,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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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成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 一、本機構副首長一人,並兼考成委員會主席。 二、本機構一級單位主管。 三、本機構人事主管。 四、本機構非主管人員。 考成委員會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並由本機構人員票選產生。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以其任本職之期間為準,非主管委員之任期為一年,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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