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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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年終考成或另予考成考列丁等、專案考成,須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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