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構考成委員會執行初核,並經機構首長覆核後函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其中任用案須送銓敘部者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主管僅有一級不能組織考成委員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該機構主管逕行考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事業人員的考成需要由各事業機構的考成委員會進行初核,然後由機構首長覆核後報請各主管機關核定,如果有任用案需要送銓敘部審定,則需要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如果主管機關僅有一級不能組織考成委員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該機構主管逕行考核。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1)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