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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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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構考成委員會執行初,並經機構首長覆核後函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其中任用案須送銓敘部者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主管僅有一級不能組織考成委員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該機構主管逕行考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事業人員的考成需要由各事業機構的考成委員會進行初核,然後由機構首長覆核後報請各主管機關核定,如果有任用案需要送銓敘部審定,則需要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如果主管機關僅有一級不能組織考成委員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該機構主管逕行考核。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1)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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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第 15 條規定:「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構考成委員會執行初核,並經機構首長覆核後函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其中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