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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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人員除專案考成外,遇有足資鼓勵之事蹟或儆誡之行為時,應隨時予以獎懲。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成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成應列丁等。 獎懲標準表由各事業機構擬訂,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部備查。 對於事業經營有具體貢獻者,除給予第一項之獎勵外,並得酌發獎金,其標準由事業機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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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詳細解釋和相關案例。
- 核名詞
- 懲處名詞
- 申誡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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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