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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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項訓練時,得視實際需要,就本辦法第五條實施方式選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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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第 10 條,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司法院裁判書,該法條允許各機關(構)學校在辦理行政中立訓練時,依據需要選擇實施方式,符合憲法第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應予具工作能力者適當工作機會的立法目的。然而,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內容,對於公務人員考試法及訓練辦法中對待同為二種考試之錄取者的差別待遇,司法院認為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規定相違。至於實際的例子,裁判書中提到對同為依個人意願服公職之武職公務員與文職公務員,給予准許保留與逕為註銷受訓資格之不同差別待遇的情況,被認定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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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