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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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
- 2.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時。
- 3.從未或三年內未參加本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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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