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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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甄審委員會,指各機關(構)學校,為辦理公務人員進修相關事項,應組織進修甄審委員會。其組成、開會方式等,比照公務人員陞遷法所定之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合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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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考法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第 13 條(88.06.29)來看,校長在任內因重大過失需調整職務,應隨時專案處理。這就意味著校長的職責非常重大,如果出現了重大過失,就必須立即處理調整。这跟原判決引用的法規不符合。因此,有關該法條進修甄審委員會的組成和開會方式等,應以當前法律中的最新修訂為準。由於我無法提供最新修訂的具體資訊,這裡無法給出完整的解釋。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公務人員陞遷法法規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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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