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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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 2.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前項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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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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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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