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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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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選送,指各機關(構)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2. 2.本法所稱自行申請,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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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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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所稱選送,指各機關(構)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