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本法所稱選送,指各機關(構)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 2.本法所稱自行申請,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