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6

快速跳轉
  1. 1.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初任委任、薦任或簡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之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2. 2.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訓練評鑑合格者,指依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規定成績評定合格者。
  3. 3.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人才資料庫,指高階公務人員參加中長期發展性訓練經評鑑合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依工作性質或所具學識專長建置分類之資料檔案。
  4. 4.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指各機關如有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用人需求時,得向保訓會提出申請,查詢前項人才資料庫之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初任委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