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現職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頒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一、個人任職滿五年,最近三年考績(成)均列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一)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停薪。 (二)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個人或團體於主管機關推薦參選截止日前五年內,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 (一)基於本職專業,長期致力於公益服務,照護弱勢,奉獻社會,事蹟卓著。 (二)積極參與社會及國家事務,實踐熱愛生命、行善關懷、追求正義等,改善社會風氣,具重大貢獻。 (三)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及增進社會公益。 (四)提出重大革新方案,建立制度有顯著成效。 (五)維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源有顯著成效。 (六)防止或挽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 (七)搶救重大災害、危險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八)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九)為國家爭得重大榮譽或利益有具體事蹟。 (十)其他具體傑出事蹟值得表揚。
- 前項所稱團體,指由機關或跨機關之公務人員組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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