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人員於選拔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核定前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之處分。 二、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四、對他人為職場霸凌,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 公務人員於當年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前五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一、有前項情形之一。 二、考績(成)曾列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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