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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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及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 2.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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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