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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由考試院主辦,銓敘部承辦,並由主管機關推薦,將符合選拔條件人員及團體之具體事蹟及有關證明文件,函送銓敘部彙整後,報請考試院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決定。
  2. 主管機關於銓敘部所定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期間截止後,有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或團體,且其事蹟特殊重大有即時遴薦之必要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3. 第一項評審委員會,由考試院邀請各界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一人組成,並由考試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4.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得依傑出事蹟或專屬性,予以選拔表揚。
  5.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由考試院將其傑出事蹟編印專輯,並公開表揚。
  6. 前五項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等相關規定,由銓敘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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