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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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以十五名為原則。
- 2.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給予公假七日;團體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團體成員給予公假七日。
- 3.前項所定公假七日,應於表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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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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