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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符第八條或有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各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主管機關撤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及獎狀。
  2.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事後如發現有不符第十二條第一項或有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原推薦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銓敘部報請考試院審議確認後撤銷獲選資格,原推薦機關並應於撤銷後追繳獎金及獎座。
  3.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獲選資格者,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4. 第一項人員如有確實事證可認原獲選資格並無違誤者,由各機關報請主管機關回獲選資格,並返還獎金及獎狀。
  5. 第二項人員如有確實事證可認原獲選資格並無違誤者,由原推薦機關函送銓敘部報請考試院審議回復獲選資格,並由銓敘部返還獎金及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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