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品行優良且最近三年考績(成)均列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一)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停薪。 (二)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上年度在本機關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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