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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由各主管機關辦理,每年定期舉辦一次。
  2. 各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依現有公務人員總人數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如下: 一、未滿一百人者,得選拔一人。 二、滿一百人未滿五百人者,得選拔二人。滿五百人未滿一千人者,得選拔四人。滿一千人者,得選拔六人;其後每滿五百人,得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五百人者不計。
  3. 前項現有公務人員總人數,包含符合第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人員人數。
  4. 第一項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兼顧官等、職務及性別等因素,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其審議及公開表揚方式等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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