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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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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應組成小組,審議前二條獎勵發給事宜。
  2. 2.前二條同一事蹟,已依其他法令給予獎勵者,不得再予以相同方式之獎勵。
  3. 3.依前二條獲獎勵者,各機關得列計增加陞任或升官等訓練遴選評分之分數。
  4. 4.各機關得就前二條獎勵方式、名額、審議基準、核定程序、表揚及其他相關事項,另訂規定。
  5. 5.各機關自行進用勞動基準法人員、駐衛警察、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及借調或支援人員,得參照前二條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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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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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予以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參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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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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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應組成小組,審議前二條獎勵發給事宜。前二條同一事蹟,已依其他法令給予獎勵者,不得再予以相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