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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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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團體在本機關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如期如質完成主管業務,表現優良。 二、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達成具體成果。 三、搶救災害、危險或消弭意外事故,處置得宜,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 四、奉派參與其他機關業務事項,團隊工作表現獲致主辦機關肯定。 五、其他經由團隊協力合作,表現優良之事蹟。
  2. 2.前項獎勵得依下列方式擇一或兼採為之: 一、行政獎勵。 二、頒給獎金、等值獎勵或足以表示肯認之各類獎勵品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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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予以名詞
  • 業名詞
  • 肯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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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 6 條規定:「公務人員團體在本機關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如期如質完成主管業務,表現優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