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 1.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機關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函送主管機關廢止獲選資格,並命其繳還獎狀: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養)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懲戒處分判決確定。 四、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
- 2.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事後有前項情事之一者,銓敘部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報請考試院審議確認後廢止獲選資格,並由銓敘部命其繳還獎座。
- 3.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各機關報請主管機關回復獲選資格,並返還獎狀: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廢止資格後,經判決無罪確定,或懲處處分經撤銷確定或有其他依法失其效力之情形。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廢止資格後,經刑事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或經懲戒法院再審程序判決不受懲戒確定。
- 4.第二項人員有前項情事之一者,由原推薦機關函送銓敘部報請考試院審議回復獲選資格,並由銓敘部返還獎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諭知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 免除名詞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降級名詞
- 減俸名詞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 銓敘名詞
- 復名詞
- 撤銷名詞
- 再審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再審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