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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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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機關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函送主管機關廢止獲選資格,並命其繳還獎狀: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諭知緩刑易科罰金。 二、受褫奪公權宣告。 三、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養)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懲戒處分判決確定。 四、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
  2. 2.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事後有前項情事之一者,銓敘部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報請考試院審議確認後廢止獲選資格,並由銓敘部命其繳還獎座。
  3. 3.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各機關報請主管機關回獲選資格,並返還獎狀: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廢止資格後,經判決無罪確定,或懲處處分經撤銷確定或有其他依法失其效力之情形。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廢止資格後,經刑事再審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或經懲戒法院再審程序判決不受懲戒確定。
  4. 4.第二項人員有前項情事之一者,由原推薦機關函送銓敘部報請考試院審議回復獲選資格,並由銓敘部返還獎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諭知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 免除名詞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降級名詞
  • 減俸名詞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 銓敘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再審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再審程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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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 18 條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機關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函送主管機關廢止獲選資格,並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