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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以法定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為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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