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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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以法定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為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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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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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