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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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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功或發給獎金: 一、對保防工作有特殊創建,經核定實施者。 二、查獲洩漏國家機密案件,並及時補救,得以避免損害國家利益者。 三、查獲或提供防諜資料,因而偵查破案者。 四、在本機關擔任保防工作,屆滿三年,從無過失,保防工作考有兩年列八十分以上者。
  2. 2.前項第四款獎金之核發,於每年年終考績後一個月內辦理。獎金數額,以不超過受獎人一個月薪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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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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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 偵查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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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第 10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功或發給獎金: 一、對保防工作有特殊創建,經核定實施者。 二、查獲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