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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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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晉升或請頒勳獎: 一、協助破獲敵諜重要案件,或其他叛亂組織,建有功績者。 二、破獲危害國家安全之現行犯,事證實在者。 三、值常事故災變,竭力防護,使本機關得保安全者。 四、執行工作任務,奮不顧身,致受傷害者。 五、採取適切手段,消弭亂源,對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條法規的相關內容。

  • 現行犯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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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第 11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晉升或請頒勳獎: 一、協助破獲敵諜重要案件,或其他叛亂組織,建有功績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