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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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晉升或請頒勳獎: 一、協助破獲敵諜重要案件,或其他叛亂組織,建有功績者。 二、破獲危害國家安全之現行犯,事證實在者。 三、值非常事故災變,竭力防護,使本機關得保安全者。 四、執行工作任務,奮不顧身,致受傷害者。 五、採取適切手段,消弭亂源,對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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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晉升或請頒勳獎: 一、協助破獲敵諜重要案件,或其他叛亂組織,建有功績者。 二、破獲危害國家安全之現行犯,事證實在者。 三、值非常事故災變,竭力防護,使本機關得保安全者。 四、執行工作任務,奮不顧身,致受傷害者。 五、採取適切手段,消弭亂源,對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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