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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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保防組織部署不周,因而發生事故者。 二、對洩漏國家機密事件,未能適切處理者。 三、本機關有關保密防諜事項,應報告而不報告者。 四、本機關安全發生危險,怠予防護者。 五、濫用職權處理案件者。 六、處理保防人事或保防經費,違反法令規定者。 七、貽誤公務,因而發生不良後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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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保防組織部署不周,因而發生事故者。 二、對洩漏國家機密事件,未能適切處理者。 三、本機關有關保密防諜事項,應報告而不報告者。 四、本機關安全發生危險,怠予防護者。 五、濫用職權處理案件者。 六、處理保防人事或保防經費,違反法令規定者。 七、貽誤公務,因而發生不良後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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