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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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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或撤除其保防職務: 一、對保防工作執行不力,屢戒不悛者。 二、言行不檢,生活腐化者。 三、本機關發生洩漏國家機密重大案件,未能適切處理,因而影響國家安全,或損及國家利益者。 四、本機關發生敵諜或叛徒活動,事前無情報呈報者。 五、故意隱匿有關保防工作事件,不予呈報者。 六、玩忽命令,未能信守工作機密者。 七、犯有其他必須記大過或撤除保防職務之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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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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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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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第 15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或撤除其保防職務: 一、對保防工作執行不力,屢戒不悛者。 二、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