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依法究辦: 一、包庇敵諜或叛徒者。 二、循情或受賄縱放敵諜或叛徒者。 三、洩漏國家機密,事證確鑿者。 四、侵吞保防經費者。 五、假借保防工作身分招搖,詐欺財物或勒索財物,事證確鑿者。
回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依法究辦: 一、包庇敵諜或叛徒者。 二、循情或受賄縱放敵諜或叛徒者。 三、洩漏國家機密,事證確鑿者。 四、侵吞保防經費者。 五、假借保防工作身分招搖,詐欺財物或勒索財物,事證確鑿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