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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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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依法究辦: 一、包庇敵諜或叛徒者。 二、循情或受賄縱放敵諜或叛徒者。 三、洩漏國家機密,事證確鑿者。 四、侵吞保防經費者。 五、假借保防工作身分招搖,詐欺財物或勒索財物,事證確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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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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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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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第 16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依法究辦: 一、包庇敵諜或叛徒者。 二、循情或受賄縱放敵諜或叛徒者。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