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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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之權責,規定如左: 一、安全室主任、副主任,由國家安全局或其授權之單位考核。 二、安全組組長、副組長、安全管理員,由安全室主任考核。 三、安全室、安全組之職員,由其直屬主管考核。 四、佐理人員由安全管理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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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之權責,規定如左: 一、安全室主任、副主任,由國家安全局或其授權之單位考核。 二、安全組組長、副組長、安全管理員,由安全室主任考核。 三、安全室、安全組之職員,由其直屬主管考核。 四、佐理人員由安全管理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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