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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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分季辦理。前條考核單位或人員,應於年終綜合保防工作人員全年考核結果,送呈各機關主管長官,作為年終考績之主要參考資料。前條第二、三、四款所列人員考核結果,並應列冊送國家安全局備查。
- 2.各機關主管長官,對國家安全局評定之安全室主任、副主任之考核分數,應作為機關對各該員考績之主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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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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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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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