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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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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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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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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
養育
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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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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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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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給付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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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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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失能給付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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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養老給付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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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死亡給付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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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養老年金給付之請領及因公條件認定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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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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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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