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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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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患慢性病,如心臟病、胃病、結病、高血壓等須在急性期、癌症須在特殊治療期,經本保險醫療機構診斷必須住院時始得住院。其病勢已轉入休養期,經診斷無須住院時,應即改為門診醫療。
  2. 2.結核病經診斷必須繼續門診或住院醫療者,得視病情及當地有無設置結核病防治機構,作為衡酌防治醫療之妥適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14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14 條第 1 款,被保險人患慢性病,必須在急性期或特殊治療期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住院時,方得住院。當病情已轉入休養期且不需要住院治療時,則應改為門診醫療。這一條款強調了住院治療的必要性,並且對於慢性病病情的轉化有明確的規定。 在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14 條第 2 款中,提到結核病的情況,同樣強調病情的嚴重性和治療的需求。對於結核病的治療方式和地點的選擇,也有相應的衡量標準。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公務人員患有慢性心臟病,在急性期內經醫療機構診斷需要住院治療,那麼根據這一條款,該人員方有資格獲得住院治療。同樣地,如果有人患有結核病,根據病情和當地醫療設施的情況,可以選擇在門診或住院接受適當的醫療處理。 參考資料來自公務人員保險局的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全文,以及相關的醫療機構診斷報告和治療記錄。

  • 名詞
  • 衡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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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14 條規定:「被保險人患慢性病,如心臟病、胃病、結核病、高血壓等須在急性期、癌症須在特殊治療期,經本保險醫療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