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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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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保險免費醫療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二日份用量為原則。若屬慢性病,或偏遠地區病患,所需一般藥品,至多不得超過十五日份之用量,但高價藥品仍應以不超過二日份用量為原則。
  2. 2.前項藥品處方,本保險醫療機構應複寫副本,於每月月終連同其他資料送承保機關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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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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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26 條規定:「本保險免費醫療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二日份用量為原則。若屬慢性病,或偏遠地區病患,所需一般藥品,至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