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29 條,被保險人因生育或傷病至本保險醫療機構就醫時,應先辦理繳交「保險證」、「醫療證明單」和規定之掛號費等手續。就診時,醫護人員應將「保險證」核驗後發還。 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被保險人在生育或傷病就醫時,能夠依法提供相關文件及費用,同時也保障醫療機構收到必要的文件並掌握被保險人的身份資訊。這樣可以確保被保險人能夠獲得合法的醫療補助,醫療機構也能按照法規進行核銷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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