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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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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本人因生育急重傷病,或因配偶生育,至本保險醫療機構急診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繳交被保險人之「保險證」或並繳交配偶之「國民身分證」。 二、繳交要保機關發之「醫療證明單」,如當時不及領取醫療證明單者,得填具「急診申請書」。 三、繳交規定之急診掛號費。 四、被保險人之「保險證」或國民身分證經醫護人員核驗後應予取回,未繳「醫療證明單」者,應於五日內補繳後,換回繳交之「保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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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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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31 條規定:「被保險人本人因生育急重傷病,或因配偶生育,至本保險醫療機構急診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繳交被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