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機關及本保險醫療機構與要保機關或被保險人間,因醫療業務發生之一切爭議,得報請主管機關交由本保險監理委員會醫療顧問會議審議後處理之。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律,我無法提供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第 41 條的釋義,因為我所查閱的相關法規並沒有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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