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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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眷屬之起保日期,在本條例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之眷屬,自本保險開辦日起計算;在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公務人員之眷屬,要保表件於當月十五日以前送達承保機關者,自一日起計算,十六日以後送達承保機關者,自十六日起計算。 要保機關對公務人員眷屬之要保資格,應依規定詳予審查。如有應辦而未及辦理致損及被保險人權益,應由要保機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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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