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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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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眷屬之起保日期,在本條例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之眷屬,自本保險開辦日起計算;在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公務人員之眷屬,要保表件於當月十五日以前送達承保機關者,自一日起計算,十六日以後送達承保機關者,自十六日起計算。 要保機關對公務人員眷屬之要保資格,應依規定詳予審查。如有應辦而未及辦理致損及被保險人權益,應由要保機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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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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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保險眷屬之起保日期,在本條例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之眷屬,自本保險開辦日起計算;在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