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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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法懲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其服役期間,本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全額由要保機關負擔。 本保險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時,應辦理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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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